为做好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以下简称“主道”)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以下简称“辅道”)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加强我市征地管理,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六)《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
(七)《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八)《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0〕15号)。
二、补偿原则
(一)依法补偿原则。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对不依法提出的征地补偿诉求不予以补偿。
(二)实事求是原则。地上附着物补偿要做到实事求是、合理时点、不漏不重,对超出种养规范或标准以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参照或协调原则。当征地补偿工作出现标准中未列出的补偿项目时,可参照相近或类似的项目(品种)执行;没有相近或类似的项目(品种)可协商补偿。
(四)保护农民利益原则。在征地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的要求办理,落实征地信息公开制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征地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互相监督、互相监管。
三、补偿范围
(一)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对在征地范围内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包含新增的鱼塘放养物)。
四、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地类以市自然资源局核定为准。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0〕15号)的规定,补偿标准如下:
1.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耕地、园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06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2.424万元/亩。
2.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对征收有合法用地来源的建设用地的补偿,宅基地补偿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补偿。对征收已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参照征收建设用地的计算方法与村集体协商补偿,土地补偿款属村集体所有;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由村集体按土地使用权人剩余的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给予合理补偿,并终止相关出让合同,地上附着物补偿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综合单价,涵盖青苗补偿、土地开发改造(如挖塘等)等费用补偿,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工具等的补偿(包括各种给排水电通信管线等)。
1.农耕作物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2.山林地。
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归原林木、苗木权属单位或经营者所有;补偿后,砍伐留下的树木伐根归征地单位所有(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3.竹、木、果树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4.鱼塘。
(1)鱼塘开发费。水深小于2米(不含2米)每亩补偿3000元,水深大于2米每亩补偿3500元。
(2)各种鱼类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5.禽畜养殖场。
养殖单位牲畜数量小于5头、禽鸟数量小于150只的,原则上不予搬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6.迁坟(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
7.民房拆迁重置补偿标准。
(1)民房拆迁补偿须符合一般居住条件(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7)。
(2)民房综合搬迁补偿每户2000元;临时安置费(包括租房费用)按每户5000元一次性支付。
8.工业厂房、仓库建筑拆迁补偿标准(须符合生产经营条件)(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8)。
9.农用地内生产性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9)。
以上建(构)筑物在“三旧”改造片区范围内,且“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已经获批准的,其拆迁补偿按“三旧”改造政策执行。
10.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被拆迁人的经营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其标准是:从其停产、停业之日起,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上年度在税务部门的完税情况核定平均月利润,按平均月利润50%计算,一次性补偿3个月的经营损失。
因土地征收,导致商户原有必要的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道路等)、设备无法使用,造成其停产、停业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补偿一个月租金;30天及以上的,可根据实际受影响的情况给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租金补偿。具体应以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或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协调确定。相关从业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工资补偿。
11.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给予补偿,使用后应当恢复原貌。
(三)留用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实际征收农用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并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桃源镇按 315 元/平方米(折合:21 万元/亩),龙口镇按 315 元/平方米(折合:21 万元/亩),鹤城镇按270元/平方米(折合:18万元/亩),址山镇按270元/平方米(折合:18万元/亩)。
社会保障安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边角地的实施办法
边角地原则上控制在总征用土地面积的3%,超过3%需市协调组审核确定,边角地的补偿实行“只补不征”的原则,不作为计算“留用地”和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数。
(五)补偿标准执行情况
若日后在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补偿标准调整的,则按新标准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及本补偿方案未明确的事项,另行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五、实施主体
市政府委托龙口镇、桃源镇、鹤城镇、址山镇政府作为主道及辅道范围内土地的征收实施单位。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落到实处,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龙口镇、桃源镇、鹤城镇、址山镇党政主要领导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主道及辅道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好被征地群众工作,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款,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证明材料到属地镇办理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市协调组咨询或书面提交(联系人:吴燕华,联系电话:8903312)。
附件:1.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农耕作物补偿标准
2.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林木补偿标准
3.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竹、木、果树补偿标准、苗(花)圃、草场搬迁补偿标准
4.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鱼塘补偿标准
5.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禽畜养殖场搬迁补偿标准
6.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迁坟补偿标准
7.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民房拆迁重置补偿标准
8.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工业厂房、仓库建筑拆迁补偿标准
9.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农用地内生产性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附件1
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
(二期)]农耕作物补偿标准
附件2
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
[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附件3
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一)
备注:未涉及上述补偿标准的,按照市场价格作适当补偿。
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二)
单位:元/棵
说明:1.计算方法:果树胸围(圆周)实数÷3.1416=胸径(直径)。柑桔橙以主杆胸径计算,由地面量上30cm为胸界外,其余果树以胸径计算,由地面量上50cm为胸界。其他果树按同类型果树补偿。
2.其他零星果树功补偿标准高度区分大、细、幼苗,高度30cm以下幼苗:1元/棵;高度30-50cm为细苗:2元/棵;高度50cm以上为大苗:3元/棵。
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三)
单位:元/棵
说明:1.本标准没有明确的树种,参照同类价值树种的移植补偿标准执行,但最高不能高于本标准所列树种的最高补偿标准。
2.计算方法:绿化树胸围(圆周)实数÷3.1416=胸径(直径)。
3.绿化树常规种植株行距规格为:
(1)胸径在2.6-5cm的,种植株行距规划为2米×2米(167株/亩);
(2)胸径在5.1-10cm的,种植株行距规划为3米×3米 (74株/亩);
(3)胸径在10.1-20cm的,种植株行距规划为3米×4米 (56株/亩);
(4)胸径在20.1-30cm的,种植株行距规划为4米×4米 (42株/亩);
(5)胸径在30.1cm以上的,种植株行距规划为4米×5米(34株/亩);
(6)超过种植密度的按苗圃计算。
苗(花)圃、草场搬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种植说明:柑、桔、橙、荔枝、龙眼、芒果、杨桃、木瓜、枣、黄皮、番石榴、柿子、柚果、青梅果树常规种植株行距规格为(超过种植密度的按苗圃计算)
1.一次定植的种植株行距规格为:2米×3米(111株/亩)、3米×3米(74株/亩)、3米×4米(55株/亩)、3米×5米(44株/亩)、4米×5米(30株/亩)、4米×6米(28株/亩)。
2.计划密植的种植株行距规格为:2米×1米(333株/亩)、2米×2米(166株/亩)、2米×3米(111株/亩)、2米×4米(83株/亩)、2.5米×4米(66株/亩)、3米×4米(74株/亩)。
附件4
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
[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鱼塘补偿标准
说明:属混养的,按捕捞品种比例计算补偿。
附件5
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禽畜养殖场搬迁补偿标准
附件6
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
[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迁坟补偿标准
附件7
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民房拆迁重置补偿标准
附件8
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工业厂房、仓库建筑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9
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及鹤山西站
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国道G325至S270
连接线工程(二期)]农用地内生产性
建(构)筑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