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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鹤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

  • 发布机构:鹤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08-16 17: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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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普查对象:

  您好!鹤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将于2023年8月开始。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到贵处采集清查表信息,现将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请您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和统计台账等资料,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

  二、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会对您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其他任何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请您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四、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或损害您单位利益,请及时致电联系我们。各地普查机构联系电话如下:

  鹤山市经普办:8983691

  沙坪街道经普办:8930891          龙口镇经普办:8733118

  雅瑶镇经普办:8288868            古劳镇经普办:8770333

  桃源镇经普办:8779938            鹤城镇经普办:8388628

  共和镇经普办:8763536            址山镇经普办:8315282

  宅梧镇经普办:8633282            双合镇经普办:8636222

  衷心感谢您对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鹤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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