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由原《鹤山市储备粮油管理办法》(鹤府办〔2013〕39号)修订编制而成,共九章五十条,包括:总则,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动用,储备费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与原《办法》主要变动为:
一、明释储备粮油承储单位的概念。由原管理办法中的“承储企业”更改为“承储单位”,更符合我市的情况。
二、储备粮的储存期限适当延长。原储备普通稻谷、玉米、小麦轮换期原则上为2年,轮换比率原则上为每年1/2。现储备普通稻谷、玉米、小麦轮换期原则上为2-3年轮换1次,轮换比率原则上为每年1/2至1/3。由于近年来保粮设施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温控储粮的广泛应用,普通稻谷、玉米、小麦存放2至3年也可达到宜存标准。
三、制定进口储备粮的管理规则。根据国家和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要求,按照《关于印发<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486号)规定,补充了进口储备粮管理规则。
四、增加储备粮油出入库验收确认条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认储备粮出入库数量、质量、品种、时间等情况,并报财政部门、农发行备案。
五、储备粮油轮换走向阳光公开。《办法》明确规定,储备粮油轮换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采取其他方式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鹤山市粮食局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