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制造业企业,须承诺5年内注册地不迁出江门市,不改变在江门市的纳税义务,且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1500万元。但如果企业在境内A股或者境外上市、被评为广东省企业1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则可以直接认定为江门市总部企业。首次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10-30万元奖励。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量1%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对本市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50%。还有其他的一些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可以咨询鹤山市科工商务局中小企业股,电话:8888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