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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 发布机构: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2-11-03 10: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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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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