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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事项信访局受理吗?
发布机构:鹤山市信访局
发布日期:2023-02-08 1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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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予受理。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投诉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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