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333号)规定:
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在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办理退费,需按规定退回已经享受到参保缴费补贴,根据其需要终止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缴费渠道依申请完成退费。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退费按户籍地统筹地区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