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理由正当的情况包括:
①被收养的小孩。
②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
③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④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
⑤经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
⑥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的。
⑦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
⑧其他认为理由正当的。
所需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②与变更姓名理由相关的材料。
办理地点:本市各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户政窗口。
办理时限:户政窗口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如需详询更换姓名的问题,可在工作日上班时间致电户政中队0750-8881644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