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七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