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法》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业主方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建设、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落实产废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民事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操作主体、费用支付等行为,不属于环境行政监管范畴;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