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是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第二条: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或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上述规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如符合上述规定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后符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