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的优先次序为: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型排放标准、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的优先次序为: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