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第十四条规定,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