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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19-12-10 18: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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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图解:《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鹤住建〔2019〕119号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工业城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着力振兴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促进我市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根据省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实际,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9日                                                          

  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促进我市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积极拓展发展空间,培养壮大中小企业,解决其用地难用地贵问题,按照市场化推进、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的要求,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标准和开发主体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按照“企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合理布局”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出让时约定销售或出租的在规划范围内按要求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

  该类厂房可出售、出租给符合建设所在地产业规划的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生产性服务、科技研究等经营活动,包括工业制造厂房、工业仓储物流、工业研发楼宇、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鼓励项目开发单位打造“产研结合、产融互动、资源共享”的多业态产业载体。

  (二)适用标准

  本文所述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建设用地须为新出让的国有建设类工业用地,项目用地不少于30亩;

  2、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6;

  3、新建建筑楼面活荷载设计标准值不低于4KN/㎡且须满足入驻产业承重要求;

  4、办公、生活等配套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7%;

  5、二层以上并配建工业电梯。

  (三)开发主体

  项目开发单位应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单位资质管理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统一规划管理。各镇街对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各镇街的产业发展特点,综合研究建设规范方案。

  (二)加强建设管理。市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建设规范办理项目、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应统一规划,公共配套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严禁在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寓、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供电、供气、卫生、环保、通信、给排水等公共配套用房及设施不得分割销售,由开发方自持管理。鼓励项目开发单位配套整体集约式环保治理设施,集中运营高标准厂房园区和工业大厦治理设施设备。实施雨污分流,污水入网,不能实施污水入网的,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完善运营管理。项目开发单位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组建或聘请有资格、有能力的专业服务公司承担项目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相关物业管理服务应符合《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园区管委会或所属镇街政府进行监管。鼓励项目开发单位引进投融资服务机构,搭建各类科技创新和产业公共技术平台,扶持入驻企业的发展。参照《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缴交、使用维修资金。

  (四)规范租售行为。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首次销售对象与再次转让对象限定为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生产、销售、科研型企业法人或总部经济法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工业厂房要直接销售或租赁给以上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市场主体,严禁炒作工业厂房。园区管委会或所属镇街政府、市科工商务局应当对购买对象与转让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商品厂房销售备案或交易网签备案的依据。探索创新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等新型产业载体的销售交易方式,鼓励项目开发单位在设计建设前提前收集意向单位建设需求,推出定制厂房等高标准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厂房进行预销售,销售要求参照我市现行商品房预售政策执行。

  (五)加强价格管理。各开发单位应本着“保本微利”和“降低中小微企业用地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项目建筑成本以及销售、租赁价格的控制要求,并纳入销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市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管控并进行价格备案工作。

  三、具体执行措施

  (一)用地供应。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用地应按规定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符合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中小企业项目,优先保障供地,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成本价格的前提下,可按基准地价的70%执行。鼓励项目开发单位整合项目资源,申报省级项目资格。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用地竞得人竞得土地后,项目动工、竣工时限按照土地出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的最高可销售比例标准在土地出让公告、合同中予以明确。项目容积率应按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条件为准。支持拓展用地空间,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利用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建筑面积可不纳入计容面积。

  (二)销售管理。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携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开发资质证书》。开发企业预售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并领取预售许可证明后方可进行销售。厂房预售款须参照《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足额及时缴入监管账户,并按规定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

  预售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买卖双方须订立预购合同,并在订立预购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交易网签备案。预购合同应包括厂房的位置、地点、配套设施、装修标准、售价、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对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销售价格进行管理调控,并完善备案手续。

  (三)租赁管理。租赁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入驻企业应到园区管委会或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完善建立租赁厂房监管体系,各镇街利用市行政服务网站及时发布厂房供需信息,公布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租金指数,定期更新发布本地区厂房租金参考价格,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确保租赁信息公开透明,大力引导中小企业入驻。

  (四)分割转让。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套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办公、生活等服务配套用房不得单独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厂房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套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每个分割单元均应符合交通、消防安全等要求,厂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每个分割单元不得单独设置厨房,每层可合理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

  购买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须满2年(以不动产证书登记时间计算)才可以进行转让。购买厂房未满2年的,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应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或所属镇街政府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或所属镇街政府经审核同意(并征询市科工商务局)后出具准予转让批准文件,作为厂房交易网签备案的依据。

  (五)金融支持。鼓励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提供按揭等金融服务,对购买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厂房的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首付不低于购买厂房总价的20%,具体以金融机构审核为准。可预售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应利用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贷款。

  (六)部门监管。工业城管委会、各镇街对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运营企业情况进行监管,需与转让方、受让方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产时间、投产强度、产业导向、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强度、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四、附则

  (一)本意见自2020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项目监管由项目批准机关负责监管。

  (三)本意见由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山市自然资源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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