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山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府〔2017〕2号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五届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
鹤山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升级产业结构,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引进项目的质量,加强对新增用地、盘活土地及厂房的工业项目实行准入管理。根据《市项目准入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纪要》(鹤山市政府会议纪要2016年第四十四期)、《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江府〔2013〕16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鹤府办〔2014〕20号)和《关于调整鹤山市项目准入审批领导小组议事办法的通知》(鹤府办〔2015〕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各镇(街)或鹤山工业城管委会新增用地、盘活土地及厂房用地面积5亩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准入管理。其中:新增工业用地项目评审按第三章、第四章执行;盘活土地及厂房的项目参照第三条、第五条要求办理,即盘活土地及厂房的项目不进行评分,由市工业项目准入评审小组根据项目材料参照第四条的程序进行初评后报市项目准入审批领导小组评审。
第三章 准入评审实施程序
第三条 准备阶段
投资者明确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主体,依程序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实体公章及电子印章刻制、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等商事手续后,由项目所属镇(街)或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将项目准入评审申报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局。申报资料清单如下:
(一)《鹤山市拟出(转)让工业地块意向投资项目情况表》(下称《项目情况表》,表格内容必须按表中说明详细填写)。
1.投资者企业须提交加盖公章的原件;
2.《项目情况表》中提及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市研发中心、发明专利、中国(广东)名牌、驰名(著名)商标、出口免检资格、政府质量奖等佐证材料应作为表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3.《项目情况表》上须有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初步审核后的同意申报意见。
(二)宗地图及其电子版(CAD文件)、地形地貌图、项目拟选址四置图(在最新的航拍图或谷歌地图上标注项目拟选址地块,注明经纬度,并且图上要显示项目用地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现状情况)。
(三)投资者企业法人和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交营业执照)。
(四)营业执照。
1.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项目,投资者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下同);用地面积在50至100亩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2000万元;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00万元;
2. 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注册资本未达到第(1)款要求的投资者,投资者须承诺限期增加企业注册资本;
3.营业执照仍在办理的投资者,可先行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代替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仍按第(1)款要求执行。
(五)投资者企业上一年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完税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资料提交一式两份,投资者对所有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初审阶段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府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组成的鹤山市工业项目准入评审小组,对拟竞买(转让)土地的投资企业进行评审工作。鹤山市工业项目准入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
(二)工业项目同时具备以下准入基本条件的,获得基准分60分,其中未在我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以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及统计备案的不得分,再根据加分项目进行评价,最后得出准入评价综合得分(详见《鹤山市拟出让工业项目用地准入评分表》)。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重点支持类项目,得分80分至90分的为支持发展类项目,低于80分的为规范引导类项目。得分较高者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规范引导类项目不能参与项目用地竞投,各镇(街)和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应引导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或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建设。
(三)工业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1.产业定位(10分):工业投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鹤山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2.用地创税率(10分):20万元/亩?年。
3.投资规模(10分):1500万元以上。
4.投资强度(10分):250万元/亩以上。
5.容积率(5分):项目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2(特殊产业放宽到1.0或报市规划委员会另定)。
6.环保要求(10分):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符合清洁生产原则,其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要求。
7.注册登记(5分):投资者或企业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进行了工商登记并以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及统计备案。
8.禁止性条件:
(1)凡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或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项目;
(2)不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要求的项目;
(3)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符合我市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功能规划的项目;
(4)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一票否决。
(四)加分项目(共40分)。
1.产业定位(共5分):
(1)项目属列入国家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项目的加5分。
(2)项目属《珠江三角洲产业布局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江门市工业产业布局与发展规划(2010-2020年)》及广东省和江门市产业规划中主导产业、装备制造业及工作母机类项目、符合我市中国印刷、男鞋、制伞、水暖卫浴产业基地的项目,加2分。
(3)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及《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加2分。
(4)项目属产业链重要环节的,加1分。
除第(1)项外,后3项加分可累加。
2.投资规模(共5分):在符合准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的,加1分,封顶5分。
3.投资强度(共5分):在符合准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每增加20万元/亩的,加1分,封顶5分。
4.产出效益(共5分):用地创税率在符合准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每增加2万元/亩的,加1分,封顶3分;项目达产后年创税额在3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的,加1分,封顶2分。
5.容积率(共5分):在符合准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每提高0.05的,加0.5分,封顶5分。
6.科技水平(共5分):项目投资方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加2分,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以上的加1.5分,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的加1分,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的加0.5分;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中心的加2分,拥有市级及以下研发中心的加1分;拥有发明专利的加1分,拥有其它专利的加0.5分。
7.能耗水平(共5分):项目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低于上年度本市规模以上工业单位产值综合能耗90%以上(含90%)的,加5分;低于90%-70%(含70%)的,加4分;低于70%-50%(含50%)的,加3分;低于50%-30%(含30%)的,加2分;低于30%-10%(含10%)的,加1分。
8.品牌效益(共5分):项目投资者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企业500强、世界著名跨国企业或大型中央企业的,加5分;项目投资者为上市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省直属企业,或拥有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资格、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加4分;项目列入广东省现代产业500强,或项目投资者为省内产业龙头企业,或拥有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加3分;项目列入江门现代产业100强或投资者为其他地级市产业龙头企业的,加2分。
(五)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鼓励性条件之一的项目,由各镇(街)或鹤山工业城管委会申请,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可作个案处理。
1.项目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企业500强、世界著名跨国企业或大型中央企业;
2.项目投资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
3.能够改善区域产业形象、提升产业层次,对产业发展起关键性带动作用的项目。
(六)市发展改革局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并初步审核。申报资料不齐全、内容漏报的项目,应及时退回补充完善后再上报。资料齐全的项目需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分送市国土资源局、市科工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鹤山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责审核项目用地产业类型。
2.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审核项目用地规划产业是否符合我市产业园区规划,项目投资强度、亩产税收、能耗水平、开竣工及投产时间等。
3.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4.市环境保护局审核项目用地的环保要求。
5.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条件、项目用地申请人在我市目前是否拥有土地。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项目准入后的施工报建工作。
7.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属于市土地储备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
8.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评估项目所在行业的税务情况,审核项目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税务缴纳情况。
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项目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10.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核项目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否符合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条件。
第4个工作日,市工业项目准入评审小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
在初步评审后1个工作日内,由市发展改革局将反馈意见书面告知项目所属镇(街)或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并将通过初步评审的项目连同申报资料一起上报市项目准入审批领导小组。市有关职能部门对新增用地项目提出异议的,由项目所属镇(街)或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告知用地申请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按程序向市工业项目准入评审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初步评审。
(七)通过市工业项目准入评审小组办公室初步评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分别出具产业准入、环评初步意见、规划要点意见,在市项目准入审批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前将书面意见函告市国土资源局,以便项目在市项目准入审批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节约办理时限,加快项目土地拍挂。
第五条 正式评审阶段
市项目准入审批领导小组在收到市发展改革局上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项目准入评审会,评审会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说明有关事项并提出评审要求;
(二)项目所属镇(街)或鹤山工业城管委会现场播放、介绍项目PPT材料(包括项目所需土地情况),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
(三)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退出评审会会场,参评人员发表评审意见;
(四)主持人总结评审意见、宣布评审结果。
市项目准入审批领导小组在评审会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作处正式评审意见。
第四章 土地招拍挂程序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业项目准入基本条件和市项目准入审批领导小组的正式评审意见拟定出让地块的出让条件,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条件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地块进行公开出让。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委托后,制定并发布出让公告,公告期为20天,竞价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项目投资者必须在取得土地后与所属镇(街)或鹤山工业城管委会签订项目评审时约定的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清晰列明项目的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技术产出、安全、环保、能源消耗、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作为日后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上投资的工业项目参照本办法实行准入管理,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或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细则并组织相关项目准入评审工作。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暂行两年。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鹤山市拟出(转)让工业地块意向投资项目情况表
2.鹤山市拟出让工业项目用地准入评分表
名词解释:
1.用地创税率:创税额÷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总用地面积”指项目购买土地的总面积,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中的红线图面积;“创税额”指项目达产(项目在基建竣工后,必须在6个月内投产,投产两年后达产)当年税收实现数(含生产性企业自营进出口产品免、抵、调库部分),不包括政策性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数额和由税务机关稽查补税所发生的纳税额。
2.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购地、建厂、添置设备等,不包括流动资金。
3.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层高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及仓库,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附件1 鹤山市拟出(转)让工业地块意向投资项目情况表 | |||||||
投资方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意向投资项目 | |||||||
是否已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实体公章及电子印章刻制、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 是 否 | 注册资本(万元) | |||||
项目投资者及其 | |||||||
是否属于战略性 | |||||||
是否具有研发中心 | |||||||
地块位置 | |||||||
宗 地 号 | 面 积 | ||||||
意向投资项目的 | |||||||
项目投资性质 | 国有 集体 外资(独资、合资、合作) 民资 其他 | ||||||
生产经营的主要 | |||||||
使用的主要设备 | |||||||
主要原辅材料和 | |||||||
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 |||||||
估算投资总额 | 合计 万元 | ||||||
其中:土建投资 | 万元 | 购置设备 | 万元 | ||||
承让土地使用权 | 万元 | 前期费用等 | 万元 | ||||
产品内外销比例 | %内销, %外销 | ||||||
拟投资项目 | 年产值(万元) | 投资强度 | 万元/亩 | ||||
年税收(万元) | 创税率 | 万元/亩 | |||||
容积率 | 计容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
用工人数 | 人均投资 | 万元 | |||||
开工和竣工时间 | 建设期限 | 年 | |||||
预计投产后情况 | |||||||
年能源消耗情况 | |||||||
年综合能耗 | 单位能耗 | ||||||
产生的主要 | 废水 (吨) | 废气 (吨) | 废渣 | 其他说明 | |||
主要的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 |||||||
备注:1.请提供地块位置图(由镇提供纸质及宗地图电子数据);2.注册资本50亩以下不低于1000万元,50-100亩不低于2000万元,100亩以上不低于3000万元;3.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提供产品名称和危规号(代码)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4.请提供项目有关佐证材料(专利证书、纳税报表、国家、省市认证证书等);5.表格不够填写,可附纸说明;6.项目用地申请单位须如实、客观填写、说明有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附件2 鹤山市拟出让工业项目用地准入评分表 | |||||
项目申请 | 用地地址 | ||||
地块宗地号 | 用地面积 | 折合亩数 | |||
项目申请 | |||||
科技水平、 | |||||
产品名称 | 所属行业 | 预计年产值 | |||
计划总投资 | 预计年创税额 | 计划容积率 | |||
投资强度 | 用地创税率 | 建筑总面积 | |||
年综合能耗 |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 | ||||
评 审 内 容 | 评审总分 | ||||
一、准入基本条件评分(60分) | |||||
1. 是否属于禁止进入项目 (一票否决,不予打分) | |||||
2. 是否属于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鹤山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是否符合我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10分) | |||||
3. 用地创税率达到20万元/亩·年的准入基本条件 (10分) | |||||
4. 投资规模达到1500万元的准入基本条件 (10分) | |||||
5. 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的准入基本条件 (10分) | |||||
6. 容积率达到1.2的准入基本条件(特殊产业放宽到1.0或报市规划委员会另定)(5分) | |||||
7. 是否符合区域(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符合清洁生产原则、污 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要求 (10分) | |||||
8. 是否在我市工商登记并以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及统计备案 (5分) | |||||
二、产业定位评分(5分)(除第1项外,后3项加分可累加) | |||||
1. 是否属于列入国家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项目 (5分) | |||||
2. 是否属于《珠江三角洲产业布局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江门市工业产业布局 与发展规划(2010-2020年)》及广东省和江门市产业规划中主导产业、装备制造业及工作母机类项目、符合我市中国印刷、男鞋、制伞、水暖卫浴产业基地的项目 (2分) | |||||
3. 是否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及《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 (2分) | |||||
4. 是否属于产业链重要环节的项目 (1分) | |||||
三、投资水平评分(10分) | |||||
1. 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 (封顶5分) | |||||
2. 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的基础上,每增加20万元/亩,加1分 (封顶5分) | |||||
四、产出效益评分(5分) | |||||
1. 用地创税率在符合准入基本条件20万元/亩的基础上,每增加2万元/亩,加1分 (封顶3分) | |||||
2. 项目达产后年创税额在3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 (封顶2分) | |||||
五、容积率评分(5分) 容积率在1.2的基础上,每提高0.05,加0.5分 (封顶5分) | |||||
六、科技水平评分(5分) | |||||
1. 项目投资者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加2分;项目投资者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以上 的,加1.5分;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的,加1分;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的加0.5分 | |||||
2. 项目投资者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中心的,加2分;拥有市级及以下研发中心的,加1分 | |||||
3. 项目投资者拥有发明专利的,加1分;拥有其它专利的,加0.5分 | |||||
七、能耗水平评分(5分) | |||||
项目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低于上年度本市规模以上工业单位产值综合能耗90%(含)以上的,加5分;低于90%-70%(含)的,加4分;低于70%-50%(含)的,加3分;低于50%-30%(含)的,加2分;低于30%-10%(含)的,加1分 | |||||
八、品牌效益评分(5分) | |||||
1. 项目投资者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企业500强、世界著名跨国企业 或大型中央企业的,加5分 | |||||
2. 项目投资者为上市公司、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省直属企业,或拥有中国名牌、中国驰名 商标、出口免验资格、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加4分 | |||||
3. 项目列入广东省现代产业500强、或项目投资者为省内产业龙头企业、或拥有广东省名 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加3分 | |||||
4. 项目列入江门现代产业100强或投资者为其他地级市产业龙头企业的,加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