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山工业城园区企业创业创新扶持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府〔2017〕13号
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鹤山工业城园区企业创业创新扶持基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五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8日
鹤山工业城园区企业创业创新扶持基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园区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创业创新扶持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15〕25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5〕26 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鹤山工业城产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鹤山工业城园区企业创业创新扶持基金(以下简称扶持基金)来源于1.由市、工业城财政预算安排,包括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2.上级财政扶持资金,包括工业城向上级申报的园区企业扩能增效、招商选资、产业集聚区启动资金等,经报批同意划入部分;3.归集的资金通过金融增值产生的收益部分。通过三方面持续筹集专门用于扶持鹤山工业城行政管辖范围企业发展和服务环境建设的扶持类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涵盖各种所有制形式。
第四条 扶持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鹤山工业城行政管辖范围内产业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引导社会基金投向,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基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扶持基金由鹤山工业城管委会管理,具体由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经促局、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财政局共同执行实施。
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经促局按照工业城扶持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确定扶持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制订年度项目申报条件、扶持额度的《实施细则》,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扶持基金项目管理系统,制定初审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财政局负责扶持基金的预算管理和基金拨付,并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扶持基金支持的范围:
(一)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创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进信息化,加强专利和品牌建设,改进或创新商业模式,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发展鹤山工业城范围内重点培育的产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推行精益化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及经营管理水平。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加强和改善面向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场地租赁、管理咨询、融资贴息、营销推广、人才培训、信用、信息、法律等专业服务业。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和有关活动的开展。
(四)对园区范围企业成功挂牌上市的一次性奖励。
(五)经鹤山工业城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事项,包括对大型、超大型企业的支持事项。
第七条 扶持基金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无偿奖补、贷款贴息、租金补贴等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扶持基金补助的额度,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扶持基金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涉及超限额的项目申报实行专题特别会议审批通过后才能提交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九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基金支持的项目,扶持基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经促局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经促局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扶持基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2年内没有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财经纪律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新进企业可考虑初期基建过程的产业扶持,对上述(一)至(七)项条件欠缺的结合异地经营情况进行申报;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基金拨付
第十三条 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经促局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要求,结合产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情况等,按制订的年度项目申报条件、扶持额度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并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将初审同意的项目集中汇总。
第十四条 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经促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成员分别由扶持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法律、财经、行业等外部专家组成,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扶持基金中列支,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业城扶持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由工业城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市财政局、市科工商务局、工业城管委会各派一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财政、经促、建设等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负责审定扶持项目。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经促局会同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具体包括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提出项目、基金支持计划、风险控制措施等,经报工业城扶持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结束后,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财政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基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扶持基金后,应在10日内将基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向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财政局反馈。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财政局负责对扶持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经促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发生建设地点、主要内容等重大变更或终止时,项目单位应向鹤山工业城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鹤山工业城管委会批准终止或变更的项目,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收回、调整全部或部分扶持基金。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经促局报送项目建设及扶持基金使用情况总结。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设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并反馈至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经促局。
第二十一条 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经促局会同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共和镇)财政局,对项目单位扶持基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扶持基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报工业城扶持基金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扶持基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基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追究连带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扶持基金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扶持基金采用专户管理,择优选择银行进行开户,银行要配合提供优质增值方案,确保基金保本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扶持基金在银行托管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未经扶持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通过的融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基金拆借;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鹤山工业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