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图解政策: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鹤府〔2020〕22号
HSFG2020009
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十五届80次常务会议、市委十二届第179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1日
鹤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中国福彩网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优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三)符合城镇总体发展规划的原则。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文件为依据。
四、划定范围
鹤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主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9〕27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关于批准开平市建制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函》(粤环函〔2003〕77号)执行。
表1 鹤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二)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鹤山市城镇居民区包括鹤山市辖区内沙坪街道、雅瑶镇、古劳镇、龙口镇、桃源镇、鹤城镇、共和镇、址山镇、宅梧镇、双合镇等10个镇(街道)的中心区建成区及规划区(有城镇总体规划的以城镇规划区为准)。位于城镇居民区内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在城镇规划区内,已纳入到禁养区范围。
(三)重要河流岸带对水环境影响较大区域。
鹤山市境内的沙坪河、升平河、龙口河、桃源河、雅瑶河、宅梧河、靖村水、双桥水、址山河、东溪河、新桥水、云乡河、鹤城河、民族河、莱苏河等河流两岸纵深50米范围内区域。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鹤山市8个县级及以上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分别为广东大雁山森林公园、广东彩虹岭森林公园、广东云乡森林公园、广东鹤山古劳水乡省级湿地公园、鹤山茶山森林公园、鹤山云宿山森林公园、鹤山皂幕山森林公园、鹤山大城山森林公园,均纳入禁养区范围。
表2 鹤山市县级及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五、规范管理要求
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规范养殖监督管理工作。在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划定禁养区,按照“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加强规范管理。
六、其他要求及说明
(一)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建成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具体范围有调整的,按照新的调整范围执行。
(二)本方案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