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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40070853189/2020-00294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0-11-11
名称: 关于印发《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鹤农农字〔2020〕84号 HSBG2020003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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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3  浏览次数:-

解读文本:《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图解政策:《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视频解读:《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沙坪街道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11日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积极支持、引导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体申报、组织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我市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 申报本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其中,从事规范化养殖业的,禁止在禁养区内养殖,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事种植业的,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种植。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从事养殖业的,应当建设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

  (三)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的5倍。

  (四)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且剩余流转期限不少于3年,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要达到以下规模:

  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水果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25亩以上、茶叶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15亩以上,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25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1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5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4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羽以上,肉禽(鸡、鸭)年出栏10000羽以上,肉禽(鹅)年出栏2500羽以上;水产养殖25亩以上。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五)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产品销售渠道稳定。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六)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出中国福彩网同行业平均水平10%以上。家庭农业净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本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生态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对符合认定条件且已进行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的、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完成备案的或家庭农场成员当中有参加过高素质(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家庭农场优先认定为本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七条 本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选认定。由鹤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鹤山市农业农村局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由鹤山市农业农村局授予“鹤山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如公示有异议,由鹤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八条  申报本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鹤山市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场房场地、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照片等)。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家庭农场成员当中有参加过高素质(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佐证材料。

  (七)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八)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九)获得各类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提供所需的环保合法性支撑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监测表;经由鹤山市农业农村局核查后,提出监测意见、建议。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本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示范家庭农场: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示范家庭农场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示范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鹤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鹤山市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鹤山市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

鹤山市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庭农场全称

(盖章)


家庭农场地址


邮政编码


农场主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农场主年龄


从事农业生产时间(    年)


户籍地址


文化程度


家庭农场类型(种植、畜牧、水产、种养结合等选其一)


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家庭劳动力数量


家庭成员

结构

成员总数


雇工人数

长期


劳动力

人数


短期


家庭农场开始经营时间


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时间


工商登记时间


自有承包地面积(亩)


流转土地面积(亩)


土地流转起止年限


土地流转价格

(元/亩/年)


经营规模(种养品种、规模)(亩、头、只等)


品牌商标名称


上年底固定资产总额

(万元)


上年度所在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


上年度家庭农场总收入

(万元)


上年度家庭农场总支出(万元)


上年度家庭农场净利润

(万元)


上年度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万元)


获得的培训、荣誉及奖励情况(认证、奖励、地方政府扶持等)


农场主承诺

上述所填内容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相关责任。

农场主签字:                  年   月   日

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