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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山市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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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鹤山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涉农办(设在市财政局)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黄瑛瑶,0750-8812226


鹤山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鹤山市财政局代章)

2021年2月1日


鹤山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鹤山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鹤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农资金,是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江门市、鹤山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涉农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六大类,每类资金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中:农业产业发展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类资金牵头部门为市农业农村局,生态林业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市林业局,农业救灾应急类资金牵头部门为市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市水利局。资金分类及牵头部门可根据《实施方案》中的专项目录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涉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涉农资金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项目采取“三突出一确保”和因素法等原则进行资金分配。项目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用项目制方式确定具体项目,并按照“大专项+考核清单+绩效目标”模式分配资金到项目承担单位,资金适当向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效果好、使用绩效高的项目承担单位倾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涉农资金使用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牵头制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编制涉农资金预算,办理涉农资金下达和拨付;审核涉农资金目录清单;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对涉农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进行跟踪监控并定期通报;承担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涉农办)有关工作,汇总编制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总体资金分配方案(含市级组织实施项目)和考核清单、绩效目标,并提交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审定;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市各类资金牵头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制定该类资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含市级组织实施项目)、考核清单、绩效目标;定期评估各级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考核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形成分类涉农资金绩效考核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

  市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本部门制定或牵头起草的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好与现行各项管理制度的衔接;研究谋划年度重点工作、考核事项;负责制定分管领域年度省级、市级涉农资金分配方案(含市级组织实施项目)、考核清单、绩效目标;对市级涉农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全面负责;负责市级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制定市级组织实施项目的绩效目标、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指导镇(街)储备和申报涉农项目,指导和监督镇(街)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划拨;对市级组织实施项目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各镇(街)负责研究谋划本地区涉农项目,参照涉农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规范项目储备、遴选、上报、实施、监控等工作,按照涉农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制定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等。

  各镇(街)财政部门将省、市级下达的涉农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涉农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市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进行审计监督,并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章涉农资金预算编制及分配

  第九条 市财政局依据乡村振兴相关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涉农资金。涉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扶贫、生态林业建设、水利等相关工作任务。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涉农资金“考核清单”,优先支持保障完成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和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具体支持方向在每年预算编制阶段按程序确定。

  (一)农业产业发展类资金,主要用于构建现代农业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等方面,如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科技兴农、农(水)产品质量安全及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培育农业知名品牌与交流展示、农田建设及保护等。

  (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资金,主要用于统筹推进辖区内行政村、涉农社区实施村庄清洁行动(三清三拆)、乡村风貌提升、“四小园”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厕所革命”、“四好农村路”建设和养护、整村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综合改革以及实施《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粤发办〔2018〕21号)明确的各项重点任务。

  (三)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类资金,主要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

  (四)生态林业建设类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管护、林业生态保护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林业种苗、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等方面。

  (五)农业救灾应急类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等工作。

  (六)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等工作,如中央投资水利配套项目、河长制湖长制项目、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农村集中供水项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其他水利项目等。

  第十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合理划分市级单位和各镇(街)组织实施项目。其中:

  (一)市级组织实施项目。对于应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并保留项目审批权限,作为市级组织实施项目编制支出预算。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一上”之前针对市级组织实施项目编报涉农资金目录清单,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报分管市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各镇(街)组织实施项目。由各镇(街)自主统筹推进的工作,由镇(街)遴选项目并向市级业务部门提出补助申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发展方向、项目实施特点等,结合上级和本级重点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考核事项、项目储备重点方向等,做好项目申报指导工作,并对各镇(街)上报储备项目开展审查。

  第十一条涉农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市级和各镇(街)组织实施项目的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农业救灾应急项目除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指南)组织项目入库,指导各镇(街)组织具体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选优,进行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镇(街)项目储备要坚持规划引领,与上级考核清单相衔接,鼓励按类进行项目储备,增加项目之间互补性,杜绝重复交叉项目。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或不能形成当年支出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涉农资金应按不同项目性质细化编制。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涉农资金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计提”的原则,可在涉农资金中按规定安排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安排比例不超过本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总额的2%。

  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工作。工作经费安排项目按照项目库和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控制工作经费。

  基建、工程类项目中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可列入建设项目成本的费用支出,如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不视作工作经费,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四章涉农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四条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将经分管市领导审批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考核清单及绩效目标,报送该类资金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后,将该类资金的资金分配方案、考核清单和绩效目标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规定同步下达资金、考核清单和绩效目标。其中,由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由各镇(街)实施的项目,资金按规定分类下达至镇(街),资金额度不细化至具体项目。

  对未按规定向市级报备、办理涉农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市财政按规定将涉农资金收回统筹。

  第十五条涉农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涉农资金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年中经批准出台新增政策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市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确需调剂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实施方案》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

  第十七条涉农资金(含工作经费)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生产性运输工具、森林防火及防汛抢险专用设备)。

  (七)城市(不含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基础设施建设。

  (八)分红、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九)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十)农村医疗、社保、教育等另有保障资金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支出。

  (十一)其他非涉农领域支出。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十九条涉农资金预算批准后,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各镇(街)结合上级工作要求,制定各镇(街)实施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涉农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监控。市级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评估各级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跟踪了解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通过第三方随机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项目使用资金超出涉农资金支持范围的,应及时提醒镇(街)纠正。市涉农办对涉农资金工作进度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度慢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市政府予以问责。

  第二十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处理意见,市财政局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或镇(街)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项目承担单位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分别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涉农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支出进度慢、资金大量沉淀各镇(街)或市级用款部门(单位)的项目,压减或取消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农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三年对涉农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要建立涉农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涉农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5年内停止其申报涉农资金资格。

  第二十八条涉农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以外,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涉农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目录清单。

  (二)资金管理办法。

  (三)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

  (六)资金使用情况。

  (七)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镇村和用款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对涉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公告公开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其中: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应当详细具体,建设内容应当清晰明了。

  第三十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收到上级有关涉农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各涉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解释。以往制定的关于市级农业农村发展领域有关资金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同时,市级按照省的做法,不再对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