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根据《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第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21〕57号),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第二批) 23 万元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支出请列入2021年度“农林水支出(21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请按照《预算法》要求及《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及时做好预算编制、分解下达和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他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他单位。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各单位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第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21〕57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