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财农〔2018〕19号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
《鹤山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和市农林渔业局反映。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
2018年3月13日
鹤山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有关文件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生猪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及公开透明的原则,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并建立项目审核、奖励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公开、公示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局和市农林渔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农林渔业局相关人员为组成人员的鹤山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贷款贴息等的支出;
(二)生猪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的支出。
第五条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其他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同一年度内,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得通过本奖励资金重复支持。
第七条 申请使用奖励资金项目的生猪养殖户(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防疫及养殖管理规定、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的生猪养殖户(场)。
(二)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消毒和科学饲养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产,并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饲养种猪的还应按规定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生猪养殖户(场)要做到手续完善、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四)生猪养殖户(场)遵守《关于印发鹤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鹤府办〔2016〕25号)相关规定,符合《鹤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划分的养殖区域对应的相关养殖条件。
(五)饲养生猪须按国家规定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佩带免疫标识,建立疫病可追溯体系,录入饲养动物防疫登记数据,并做好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建立工作。
(六)当年未发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
(七)能积极主动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管,配合做好相关疫病的排查监测工作,并自觉到当地兽医部门申报生猪产地检疫,生猪调出报检率100%。
(八)生猪养殖户(场)应有增加投入的意愿,自筹配套资金应占总投入20%以上。
第八条 使用奖励资金进行圈舍改造及粪污处理等项目的生猪养殖户(场、小区),扶持项目完成后,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设施完善。栏舍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种猪与商品猪分开;消毒设施完善,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生产档案规范,饲养密度合理。
(二)污水和粪便集中处理,无向外直排,符合相关养殖场排放标准。
(三)改造、新建发酵床及进行干清粪、雨污分流、厌氧处理、好氧处理、深度处理工艺等建设的养殖场需做好相应的配套管理,保证设施设备的有效运行。
(四)沼气池建设的养殖场需做好沼气池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人,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各镇(街)根据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理制定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项目方案,并上报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对奖励资金使用项目方案进行初审,并对项目对象、内容、绩效、责任人、支持方式、支持金额等按规定程序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项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奖励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方式,且自筹配套资金到位后进行拨付。
第十三条生猪养殖户(场)使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用于圈舍改造、污粪处理等工程项目的,项目必须经第三方有资质公司进行预结算审核,其它非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进行奖励补助。
第十四条 各镇(街)收集项目资金拨付资料后,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由市财政局按程序进行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财政局、市农林渔业局印发的《鹤山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鹤财农〔2016〕4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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