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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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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农〔2017〕22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新型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新型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5日

广东省新型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新型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新型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新型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依法依规、竞争择优、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审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本部门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负责,并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等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专项资金项目初审及申报和项目实施、验收,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检查与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需要进行申报的,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地进行申报。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明确项目的规模、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按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确保项目建设成果达到申报的绩效目标。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一年一定”,不固化安排。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一)用于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实施宜居城乡试点、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体制改革试点省建设合作等专项工作;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中心城区扩容提质与中心镇规划编制;推进我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与人员培训工作;开展绿道网建设与南粤古驿道保护利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开展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推进住房发展改革、公积金管理改革;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强化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安全;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推动我省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信息发展;开展住房城乡建设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资金使用明细用途包括省级开展各项工作涉及的依法行政及监督管理、工作布置、培训、信息化建设、政策法规制订、指导督办、检查考核、资金项目评审,组织开展国内外专题调研考察、信息交流和宣传报道等资金项目,以及转移支付各市、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用于开展其它新型城乡规划建设等专项工作。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严格按照预算法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必须编制资金目录清单、年度使用总体计划及提前下达计划,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依法审批。未按规定及时编报年度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的,不予列入预算安排。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可采取直接补助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形式,并采取因素法、竞争性分配或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等方式进行分配。其中,通过转移支付安排市、县(市、区)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项目支出不得少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包括细化明确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年度预算额度、预算级次(省级支出和转移支付支出)、年度绩效目标、具体用途、扶持对象、覆盖范围、资金分配方式、支出进度计划,以及与上年度预算对比调整的说明等,并按规定负责编制提前下达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财政厅报分管副省长审核,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后,报省长审定。专项资金提前下达计划,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抄报分管副省长和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备案,资金下达文件总额超过1亿元的加报省长备案。

  第十四条  提前下达专项资金计划。专项资金属于补助市县的,按金额不低于70%的比例将转移支付总额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应达到90%。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个别转移支付,可预留适当额度待预算批准后及时下达预算。属于省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省财政部门审核后通知省直有关部门编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的,提前下达计划分地区编制;按项目制分配的,提前下达计划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制。提前下达资金文件应抄报分管省领导、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备案。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预算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计划。

  (一)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1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批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计划(在年度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至用款单位或地区的具体执行项目及额度等)。

  (二)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通过后60日内正式下达。原则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30日内,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项目,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在9日内审核完毕。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计划(含提前下达和年中下达等总额度情况),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办理公示手续,公示时间为7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省财政厅批复下达资金。资金下达及项目批复文件应抄报分管副省长、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备案,资金下达文件总额超过1亿元的,加报省长备案。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可实行“预安排、后清算”制度,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将项目选定权下放至市、县(市、区)。

  第十七条  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及要求: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并依托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各地按照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有关市、县(市、区)组织项目申报,经审核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属及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通过管理平台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三)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十八条  年度专项资金审核要求:

  (一)专项资金信息发布、受理审核、立项管理和监督应由不相容的工作岗位人员负责,事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联合省财政厅)在管理平台发布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申报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业务处室审核,计划财务处复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纪委监督。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可行性论证或评审。建立决策和评审咨询相互分离的机制,保证专家评审咨询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三)安排专项资金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同一专项、分批次下达的额度累积计算,下同)以及单一用款项目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分配计划(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分管纪检监察厅领导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纪委书记参与研究。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九条  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省财政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用款单位属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经常经费划拨关系单位,非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属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收到省拨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用款单位,由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按因素法下达、由市县自行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市县应将具体项目安排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分别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或省直有关部门内设纪检机构)应监督驻(所)在部门针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针对审批等重点环节建立随机抽查制度。专项资金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时在线联网监督管理办法》实行实时在线联网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监督,保留资金使用流转的详细记录以及项目开展可量化的数据资料。在预算执行中或预算年度结束后,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定期公开、公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使用情况及公开公告情况报送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入库、制定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绩效自评。对列入当年省级财政资金重点评价范围的项目,省财政厅按规定进行重点评价和报送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考评结果的应用,省级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内设机构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4〕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15〕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租赁住房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12〕8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绿道网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3〕2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