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水利局、鹤山市交通运输局、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2〕19号)和鹤山市人民政府对《关于提请审批2022年省级涉农专项资金(第二批)分配和调整方案的请示》(鹤涉农办〔2022〕7号)的批示意见,现将2022年省级下达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和调整方案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和附件2),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原则上在“213农林水支出”科目下列支。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1所列项目。请按照《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粤财农〔2020〕106号)、《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指引的通知》(粤涉农办〔2021〕1号)等有关要求规范管理、使用涉农资金。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依法依规有效使用。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他单位,请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他单位。
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3号)文件要求,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须在年内完成支出进度,按月考核,请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鹤山市2022年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情况明细表(第二批)
2.鹤山市2022年省级涉农专项资金(第二批)分配方案
鹤山市财政局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