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林业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19〕24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58.98万元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弥补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不足等相关支出。请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19年度“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1100299)科目”,支出列“其他林业和草原支出(2130299)”功能分类科目;并根据支出性质与资金的实际用途,列入相应经济分类科目。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农37)江财农[2019]24号_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pdf
鹤山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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