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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江门市级乡村振兴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创建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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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镇(街)财政所(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市级乡村振兴战略—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奖补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19〕8号)和《关于下达2019年市级乡村振兴战略—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奖补专项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江财农〔2019〕67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江门市级乡村振兴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创建资金198万元(其中在江财农〔2019〕8号中安排99万元、在江财农〔2019〕67号中安排99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对应项目。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城乡社区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2120804)”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保障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农122)2019年江门市级乡村振兴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创建资金安排表.xlsx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