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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鹤山市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财政奖补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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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街)财政所(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府办〔2018〕47号)精神,为推动2019年鹤山市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奖补资金执行进度,现将2019年鹤山市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财政奖补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按照《关于印发〈鹤山市市级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财农〔2019〕12号)规定,专项用于2019年鹤山市创建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项目,请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内容认真实施,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请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管理的通知》(鹤财农〔2017〕17 号)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报账制。请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及时跟踪检查,防止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19年度“21208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功能科目;并根据支出性质与资金的实际用途,列入相应经济类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各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农130)2019年鹤山市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财政奖补资金(第二批)分配表.xlsx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