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关于调整下达2019年农业强市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19〕66号)文件精神,现调整下达2019年农业强市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第一批)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中涉及调减预算的,请按附件要求追减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调整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项目,请按照江门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项目内容和任务清单以及有关规定要求,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如涉及项目实施方案给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的,请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镇(街)编制实施方案,由镇级农业部门组织申报、实施,申报书及实施方案报江门市农业局备案。
三、项目资金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管理的通知》(鹤财农〔2017〕17 号)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报账制。请严格按照既定的项目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及时跟踪检查,防止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分配方案。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
(农101)复件江财农[2019]66号_关于调整下达2019年农业强市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pdf
鹤山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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