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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鹤山市2019年配合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村(居)级补助专项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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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财政所(局)、扶贫办:

  为做好我市低收入人口(含2016-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户)认定工作,宣传有关政策,根据《推进扶贫线与低保线“两线合一”长效帮扶机制三年扶贫行动方案(2018—2020 年)》(江府办〔2018〕38 号)及《关于拨付2019年扶贫开发工作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19〕53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配合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村(居)级补助专项经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宣传、印发资料等项目支出,由镇级统筹使用,不再划拨到村。请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二、此项资金按照《鹤山市2019-2020年精准扶贫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鹤扶办〔2019〕4号)的规定,实行镇级报账制管理。

  三、镇(街)财政所(局)和扶贫办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如有违反,将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此项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拨付,请列入2019年支出。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支出。


  附件:(农103)附件:鹤山市2019年配合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村(居)级补助专项经费安排表.docx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