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业农村局、鹤山市交通运输局、鹤山市地方公路站:
根据《关于下达2019年市级乡村振兴战略—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奖补专项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江财农〔2019〕67号),现将2019年江门市级乡村振兴战略—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奖补专项资金(第三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按照《关于江门市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财农〔2018〕142号)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用于附件所列项目。本次下达的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请根据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任务清单,确定具体项目,做好资金拨付和组织项目实施等工作。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请按附件要求列入相应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保障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请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任务清单,对本次下达的资金和任务,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
(农105)2019年市级乡村振兴战略-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奖补专项资金(第三批)安排表.xlsx
(农105)江财农[2019]67号_关于下达2019年市级乡村振兴战略-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奖补专项资金(第三批)的通知.pdf
鹤山市财政局
2019年8月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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