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财政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强市市级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18〕137号)和《关于报备特色种养标准示范项目材料的申请》(鹤农林渔计〔2018〕10号)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农业强市市级补助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项目。如涉及项目实施方案给江门市农业局备案的,请你们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申报、实施,申报书及实施方案报江门市农业局备案。
二、项目资金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管理的通知》(鹤财农〔2017〕17 号)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报账制。请严格按照既定的项目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及时跟踪检查,防止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支出请列入“农林水支出--农业—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农118)附件:2018年农业强市市级补助项目(第二批)的安排表.docx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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