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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一批-2018年中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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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财政所(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关于调整下达2018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一批-2018年中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18〕157号)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一批-2018年中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项目。请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二、项目资金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管理的通知》(鹤财农〔2017〕17 号)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报账制。请严格按照既定的项目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及时跟踪检查,防止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此项资金,请列入“农林水支出-农业-其他农业支出(2130199)”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

  (农58)附件1:2018年中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补助资金安排表.docx

  (农58江财农[2018]157号_(请以此件为准)关于调整下达2018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一批-2018年中央农.pdf

  (农58)江财农〔2018〕157号附件.XLSX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