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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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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水利局:

  根据《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19〕52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第二批20万元(详见附件)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项目。请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资金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管理的通知》(鹤财农〔2017〕17 号)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报账制。请严格执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如有违反,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此项资金,请列入2019年度对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0305农林水支出--水利--水利工程建设”;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分配方案。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

  (农99)2019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情况表.XLSX

  (农99)2019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第二批)安排表.XLSX

  (农99)2019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第二批)任务清单.XLSX

             


   鹤山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