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林业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19〕37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市级财政补贴资金47.96万元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与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相关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等险种应由江门市级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部分。请根据中央、市级规定的补贴标准统筹安排使用保费补贴资金,按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实际参保面积直接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保费结算和拨付。
二、此项资金请按有关规定落实好本地应负担的保费,及时支付承保机构各级财政的保费资金。请按照《江门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市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林业园林〔2015〕17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管理的通知》(鹤财农〔2017〕17 号)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等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此项资金列入2019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213080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并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入相应经济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
(农65)江财农[2019]37号_关于下达2019年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pdf
鹤山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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