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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示范县(国家级)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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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财政所(局)、各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19年省级涉农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19〕50号),现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示范县(国家级)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项目。

  二、资金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3号)、《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粤财农〔2019〕115号)的有关规定使用。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支出请列入2019年度“农林水支出--农业--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农136)附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国家级)资金安排表.docx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