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财政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省级涉农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19〕3号、《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市级乡村振兴战略-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奖补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19〕8号)、《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19〕77号)以及市政府对《关于提请调整〈鹤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2019年度实施方案〉的请示》(鹤农农字〔2019〕73号)批复意见的精神,现将2019、2020年度鹤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专项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请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此项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应按照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及鹤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管理的通知》(鹤财农〔2017〕17号)的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请严格把好资金支付审核关,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此项资金请按附件要求列入相应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类科目请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农145)2019、2020年度鹤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分配表.xlsx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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