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林业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19〕154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44.26万元(其中: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管护经费14.26万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30万元)提前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列入2020年支出,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在年度执行中,将按照资金分配办法据实清算和调整,多退少补。本次提前下达的资金列“21302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在资金具体使用时需将功能分类科目据实列支至项级。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列支。年终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此项资金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有关规定执行。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请你单位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结合省和本地区对财政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各环节工作,确保资金发挥绩效。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五、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19〕154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