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再次调整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二批)》(江财农〔2021〕54号),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二批) 45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1年“农林水支出(21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相关款项,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请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及《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及时做好资金分解下达和项目前期准备等相关工作,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请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用于附表所列项目。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分配方案。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关于再次调整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二批)(江财农〔2021〕54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