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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农业生产救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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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财农〔2019〕26号



宅梧镇财政所、宅梧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桃源镇财政所、桃源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农业生产救灾第二批)的通知》(鹤财农〔2018〕75号)以及市政府的批复意见(市府办〔2019〕140号)文件精神,现调整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农业生产救灾第二批)资金(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地区开展农业生产救灾,请严格按照附表所列项目内容实施,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项目资金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管理的通知》(鹤财农〔2017〕17号)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报账制。请严格按照既定的项目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及时跟踪检查,防止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支出请列入2019年度“农林水事务—农业—防灾救灾(2130119 )”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并根据支出性质与资金的实际用途,列入相应经济类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各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调整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农业生产救灾第二批)资金安排表.xls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