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财社〔2019〕13号
市民政局: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和省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预算资金的通知》(江财社〔2018〕173号),现下达2019年中央和省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91万元,此款请列入2019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科目,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中央和省补助资金,进一步做好底线民生保障工作,要科学测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做好年度预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26号规定和《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办〔2014〕31号有关要求,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大上年结余资金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要积极配合医疗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工作,切实开展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困难群众看病就医程序。
附件:
(社13)2019年中央和省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明细表.xlsx
鹤山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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