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4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24〕117号),现将2024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一批)4.25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拨付,专项用于附件指定项目,请尽快将资金拨付给有关项目实施单位,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在年底前全部形成实际支出。
二、请严格按照《江门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资金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如有违反,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五、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附件: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4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24〕117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