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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资助试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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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助对象

鹤山市科工商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鹤山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2)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3)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要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

(4)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拥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10%。

(5)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有产学研合作基础的优先。

(6)组建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7)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查、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50万元。


2.分类条件:

——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

(1)企业经营和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2)企业原则上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100万元。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200万元。

(3) 企业原则上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4)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建立江门市级、省级工程中心。

涉农企业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分类条件适当降低。

——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1)必须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1项重大技术成果。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应拥有2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3.前款所述的基本条件和分类条件中,涉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比、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研发设备原值等内容,会参照省级、江门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将在当年的申报指南内公布。


三、认定程序

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原则。


(一)申请

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市科工商务局提出认定申请。


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申报资料:

(1)组建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

(2)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

(3)有关证明材料按第七条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条件提供,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多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高校、科研机构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研发投入、设备原值、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审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后,市科工商务局进行审核受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确定拟认定机构。


(三)公示与认定

市科工商务局对拟认定机构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给予认定。


四、资助额度

对通过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给予3万元的经费资助。优先推荐申报江门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发中心或创新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