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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江府 〔2016〕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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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取消江门市、县级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同时,对国家、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进行减免,不断降低企业负担。

2.加大政府性基金减免力度

(1)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2)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 人以下(含20 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 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降低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失业保险单位费率按照0.8%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降低0.5 个百分点以上;将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类分类调整为八类行业进行缴费;职工生育保险降低至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费。

4.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进一步扩大直购电市场规模,产业转移园区内2015 年年用电量达800 万千瓦时,园区外2015 年年用电量达8000 万千瓦时的企业均可申请参与直购电。

5.统筹各级资源,扶持和培育一批民营骨干企业

(1)深入推行诚信绿卡计划,建立梯队培育机制,培育一批超百亿、超五十亿、超十亿的民营骨干企业。市统筹安排资金,对达到诚信绿卡评级A 级以上的骨干企业,在并购重组、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管

理团队等方面给予奖励,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2)保障民营投资项目用地。每年根据民营实体经济新项目的用地需求,结合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民营实体经济,以支持民营实体经济上新项目。对已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给予一定的土地价格优惠,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6.推动创业创新,提升小微企业竞争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1)落实《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对初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 万元。

(2)落实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入库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3)严格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加大企业人才扶持力度

在东部三区一市(蓬江区、高新及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实施“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对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及以上的企业员工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金额为个人缴纳保险金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