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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日课】停工留薪期合同到期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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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小周和所在公司去年3月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去年12月份,他在车间工作中被机器压伤了腿,被认定为工伤。后来,小周一直在接受治疗,但在今年3月,他接到了公司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这让小周又伤心又愤怒。

  等到4月中旬停工留薪期满,他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后,小周马上来到公司,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公司却表示,他评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该支付的工伤待遇,公司都会支付,但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的合法权利。

  那么,公司的做法对吗?

分 析

  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合理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是否丧失劳动能力都处于待评定状态,尚不能判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理应顺延至停工留薪期满。之后,若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因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把职工一丢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