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规定,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由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后续转移手续。
附件:
相关稿件:
主办: 鹤山市人民政府 承办: 鹤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中国福彩网
粤ICP备05080285号-1 粤公网安备44078402440793号 网站标识码44078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