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一)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
每人5000元。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一)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
每人10000元。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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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893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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