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李某于2016年8月21日到某机械厂工作,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机械厂并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9月22日下午,李某在消毒车间工作时,因劳累过度不慎掉进热水池中,被立即送往烧伤医院治疗,工厂预交医疗费3000元。2016年9月26日,工厂让李某转院治疗,再次预交医疗费3000元。李某于2016年11月5日出院,但还有两处烫伤未痊愈,之后支付医疗费29817.40元,工厂只承担了其中的8000元。李某受伤后,工厂未支付其工伤津贴。李某在住院期间多次昏迷,由其家人轮流护理。
2016年10月3日,工厂曾要求李某的父亲在一份协议书上签字,否则不再支付李某相关的待遇,李某的父亲只好在协议书上代李某签了字。协议书中规定,工厂再支付李某7000元后,双方关于李某受伤的待遇方面再无纠纷,后续问题工厂概不负责。
李某经医治后,神志清楚,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其父代签的协议无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工厂承担医疗费、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
那么,李某父亲与工厂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吗?
解 析
李某父亲与工厂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用人单位在与工伤职工的亲属就相关待遇协商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并且所支付的相关待遇数额与法定的标准相比不能显失公平,否则都将无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某父亲代其与工厂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主要理由为:
●首先,李某的父亲非本案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又未经李某委托,无权代理李某签订协议、处分李某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其次,李某的父亲签订该协议时,工厂要求李某的父亲在协议书上签字,否则不再支付李某有关待遇,其父只好在协议书上代李某签字。因此,应认为该协议系李某父亲受到胁迫订立,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无效协议,从签订之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后,该协议中工厂支付李某的工伤待遇,与李某按法律规定应享受的待遇差距较大,属于显失公平。
所以工厂应当承担李某的医疗费、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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