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存在使仲裁时效期间停止计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制度。
仲裁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怠于行使权利,却可能受制于客观原因而无法行使权利时,如果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会导致权利人因仲裁时效经过而利益受损,从而产生对其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有必要规定仲裁时效中止制度。
01
时效中止发生在仲裁时效期间的进行过程中,仲裁时效尚未开始计算或者仲裁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则不存在仲裁时效期间中止的情况。
02
在仲裁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发生了一定的法定事由,导致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基础消失。
03
仲裁时效中止导致正在进行的仲裁时效暂停计算,而非之前经过的时效期间被消灭,待暂停计算的事由消失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火山爆发、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等。需要注意的是,须是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不能行使权利,才能引起仲裁时效中止。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但并未足以影响到当事人一方行使权利的,仲裁时效不中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
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缺位会对其行使权利造成客观障碍。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其不会因为法定代理人缺位而导致时效期间届满,从而导致其利益受损,故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定。
其他导致当事人一方不能行使权利的障碍
考虑到社会生活及仲裁办案实践的多样性,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因此有必要赋予仲裁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去认定其他事由也属于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
实践中,仲裁庭可以参考《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把握。
出现中止情形时,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计算,待中止情形消失后,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情形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
01
法定事由不同: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等。
02
时效期间重新(继续)计算的时间点不同:
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可能为某个时间点,也可能为某个时间段,如果为时间段,则应当从该时间段的终点开始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只能为某个时间段,只能从该时间段的终点继续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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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不同: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不再计算(归零),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时效中止是仲裁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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