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
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延长工作时间。
问题来了——
用人单位这样的行为,
属于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面对这样的情况,劳动者能拒绝吗?
张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2020年6月,因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某报刊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
张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
某报刊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增加其工作任务,
是违法的!
本案中,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张某的工作任务,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关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双方
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未经变更,
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
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
等劳动定额标准的内容。
从上述条款可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以保障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合理调整用工安排。
但要注意的是,
变更劳动合同要遵循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这里提醒所有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遵守国家工时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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