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哪里的规定发放?
劳动关系司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关于病假工资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可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执行。
问题2: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每月是多少?企业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怎么办?
养老保险司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单位缴费比例各地略有不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8%。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和给予开除处分,有何不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答: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有多种(具体情形可参阅《通知》和《条例》),其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即,受到开除处分被解除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多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
问题4:我想问一下,职业资格取消了,那我之前考取的资格证书还有用吗?
职业能力建设司答:2013年以来,我部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牵头组织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占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618项)的70.2%。同时,对地方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按规定要求由各地负责自行取消。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共包括140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为了做好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我部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持证者之前考取的职业资格取消了,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问题5:退休人员退休当年能否享有年休假?
劳动关系司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即可按照工作年限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即将退休的职工可以依法享受按照本年度退休前的工作时间折算后的休假时间。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问题6:大学毕业后,档案怎么办?离职后,档案放哪里?
人力资源市场司答:大学毕业后,高校毕业生学生档案由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转递。工作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转递到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属于国有企业的,转递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属于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或自主创业的,转递到单位所在地或创业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一般为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学生档案原则上转递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离职并实现就业的,其人事档案根据工作单位性质按规定转递到新工作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就业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离职未就业的,可转递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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