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5:对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不够最低15年的年限,是否可以一次性补缴?
养老保险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问题26:农民工在企业中断就业后,是否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如再就业,如何补缴中断的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司:未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可按所在省份的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于中断缴费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问题27:军人的工龄,可以算作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吗?
养老保险司:国家历来十分关心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建立了军人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实现了与地方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对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之前退出现役人员的养老权益保障问题,国家政策也是明确的。2005、200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主要政策是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问题28:我在工地从高空坠落受伤,几个月过去了,公司不给我进行工伤认定。请问我可以自行去人社部门认定工伤么?家属可以代我办理么?认定有时间限制么?
工伤保险司: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题29:我所在的工地集体按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我想问在工期里,受伤了怎么赔呢?能够享受正常的工伤待遇么?
工伤保险司: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专业分包公司等在内的所有职工。职工在工程建设项目受到事故伤害,可以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待遇。
问题30:请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管理人事档案?
人力资源市场司:根据现行相关政策,灵活就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委托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超大城市除外)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问题31:在国外工作的人员,可以在国内缴纳社会保险么?应该如何办理?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外工作但未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是,作为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普遍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因此,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如果工作国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为避免劳动者在派出国和工作国可能面临的双重缴费问题,世界通行做法是通过签署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解决。目前我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等12国签暑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其中,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西班牙8个国家签署的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已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上述协定约定,在我国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继续在我国参保缴费,不在缔约另一国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具体适用人员范围、免除险种、办理流程等信息,可以在我部门户网站服务之窗栏目查询。
问题32:合同到期后,不打算续签合同了,如果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请问我如何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人员再次就业前,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以居民身份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题33: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是人事岗,并约定工作地点。现在公司要求我同意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否则予以辞退。这样的情况,我可以不接受调岗吗?公司领导的口头辞退通知有效吗?
劳动关系司: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需要调整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者如果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能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因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这三种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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